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17號原告 何幸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金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金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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