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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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張文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應支
付原告張文裕共叁拾陸元正」是否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元」之誤
?如是,應具狀更正本件請求金額,並陳明所請求之資遺費、工
資及退休金金額各為若干。暨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其所更正訴之聲明,
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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