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線安設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甲○○被告壬○○被告癸○○
45-被告丁○○
19號被告己○○被告辛○○
號被告戊○○
13樓被告丙○○○被告乙○○○被告庚○○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管線安設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5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