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真實姓名詳卷)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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