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311號聲請人丙○○
甲○○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6年10月18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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