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5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54號原告 高欣生 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素津 (處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民國
101年9月6日)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房屋稅課稅稅額未逾新臺幣40萬元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8月9日繫屬於本院,至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程怡怡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