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3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39號原告 蕭美珠 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瑋如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本法稱修正行政訴訟法者,指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條及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又100年12月26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4號函定修正行政訴訟法自101年9月6日施行。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劉穎怡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