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執字第5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執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依金錢給付判決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住同上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心弘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許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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