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曹財瑝受刑人彭兆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執聲沒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財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兆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曹財瑝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彭兆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而經具保人於民國102年7月1日繳納保證金1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於103年1月23日上午
9時40分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3553案件),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分別送至受刑人之戶籍地「新竹縣關西鎮○○里00鄰○○○00號之1」及居所地「桃園縣新屋鄉連內閣830號6樓之3」,送往戶籍地部分,因該地址房屋已經拆除無法寄存,送往居所地部分,因不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該送達文屋寄存於新屋派出所,而合法送達,然受刑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另聲請人傳喚具保人偕受刑人於103年1月23日上午9時40分到案執行,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具保人刑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之繳款人住址即居所地「高雄市○○區○○路○○○巷○號」,因不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而合法送達,然具保人屆期未偕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在卷可按,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1萬元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