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執字第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執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38號債權人臺北市信義區公所代表人 余星華 (區長)債務人 潘妙真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民國101年6月19日即已繫屬本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又依修正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之規定,爰移送於執行標的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洪遠亮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許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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