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清福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清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清福因被告甲○○涉嫌贓物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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