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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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振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吳柑花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