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580號聲請人 陳閔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莉穠 原名..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票號:CH0000000之本票到期日於發票日前,視同未載到期日,請表明提示日並自提示日起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