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394號上訴人 黃文彬 即被告
張翠玲 張皓勛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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