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60號聲請人 蕭誠隆 上列聲請人蕭誠隆因與相對人 孫森茂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蕭誠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孫森茂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