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366號債權人 歐陽逸 債務人 簡振欽 即 阮碧雲 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未補正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此為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第1項所明定。是民法繼承編於98年6月10日修正時,就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改採法定限定責任(或法定有限責任)。查被繼承人阮碧雲於104年11月12日死亡,債務人簡振欽為其法定繼承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本件繼承事實係發生於上開條文修正施行之後,則債務人就本件債務僅負限定責任,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阮碧雲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簡振欽應「蓋括繼承」被繼承人阮碧雲之票據債務,應提出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之證據資料。
二、債務人簡振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