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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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05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楊家裕
一、債務人楊家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楊家裕前就讀中正大學邀同案外人 楊澤隆 為連帶保證人,於89學年度及90學年度向債權人共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四筆,共計新臺幣165,460元整,另就讀中正大學邀同案外人楊澤隆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11筆,共計新臺幣486,616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家裕自民國106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35,2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0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家裕│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148602││2月01日起││二五六│││元│││││├──┼───┼─────┼──────┼──────┼───────┤│002│新臺幣│楊家裕│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86616││2月01日起││一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家裕│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8602││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楊家裕│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6616││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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