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 陳根源 被告 周鴻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93號、109年度交簡字第8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茂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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