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025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謙
被告 廖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張嘉崴
附表一:
項目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勞工紓困
貸款
3,390元
2.345
%
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345%
自民國112年5月19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18日止
0.469%
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九期
附表二:
項目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勞工紓困
貸款
47,232元
2.345
%
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2345%
自民國112年5月23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22日止
0.469%
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九期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