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勝得指定辯護人黃秋葉公設辯護人輔佐人 李素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勝得責付予輔佐人李素華或其配偶 李潘存真 ,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巷○○號。
理由
一、被告李勝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案發後逃亡,嗣經警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104年3月13日裁定自104年3月27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因罹疾病,業經高雄義大醫院發出病危通知,本院認被告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形,故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然經書記官聯絡輔佐人到院為被告辦理具保手續,因輔佐人表明並無資力為被告具保,爰命被告責付予輔佐人李素華或其配偶李潘存真,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巷○○號,以確保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楊儭華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賴易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