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存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存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妨害自由│傷害│就業服務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7月1日-98年7月3日│98年7月1日-98年7月3日│92年3月1日-95年5月2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15228號│98年度偵字第15228號│96年度偵字第604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4130號│99年度上訴字第4130號│96年度訴字第16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0日│100年2月10日│100年7月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4130號│99年度上訴字第413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60號││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14日│100年3月14日│100年10月11日│├──┼────┴───────────┴───────────┴───────────┤│備註│(一)編號一至二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二)編號三至五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四│五│├───────┼───────────────┼────────────────┤│罪名│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15日│日│├───────┼───────────────┼────────────────┤│犯罪日期│96年1月23日│95年10月1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6044號│96年度偵字第604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617號│96年度訴字第16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8日│100年7月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6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60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11日│100年10月11日│├──┼────┴───────────────┴────────────────┤│備註│(一)編號一至二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刑8月確定。│││(二)編號三至五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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