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宇明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2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5773號偵查終結起訴,因被告死亡,本院遂以100年度矚訴字第1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被告分別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3包(毛重88.64公克)、海洛因1包(毛重1.2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7包(毛重8.03公克)及海洛因1包(毛重0.26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惟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刑法第40條但書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及鑑定書可稽。且經核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及前揭本院刑事判決後,認此部分之聲請,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自應予准許。至上揭扣案毒品之包裝袋,既得與毒品分開秤重,則包裝袋並無與毒品難以析離之情形,自非屬違禁物(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非聲請人聲請沒收之標的,另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另查,依卷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00年6月5日山警分偵字第字第1005006007號扣押物品清單顯示,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之所有人係 林宗漢 ,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毒偵字第2817號不起訴處分書則載有: 林世斌 遭查獲時謊稱係「林宗漢」等語,似認上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應為林世斌所有,而揆諸前開說明,本於主從不可分原則,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之所有人既非本件被告,則該部分即非得由聲請人於本件併為聲請沒收燬銷之,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難認適法,而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附表一:
┌─┬─────┬──────────┬──────────┐│編│名稱│重量│備註││號││││├─┼─────┼──────────┼──────────┤│1│第一級毒品│驗前淨重1.009公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海洛因1包│因鑑驗使用0.010公克│究科技中心100年6月││││,驗餘淨重0.999公克│27日報告編號DR11-019││││。│1-022號檢驗報告│├─┼─────┼──────────┼──────────┤│2│第二級毒品│一、驗前毛重90.11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甲基安非他│克(包裝塑膠袋總│局100年7月13日刑鑑│││命13包│重約5.84公克)│字第1000078496號鑑定││││,驗前淨重約為84│書││││.27公克。經檢視│││││均為淡黃色細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即編號A1至A1│││││3)│││││二、隨機抽取1包(即│││││編號A5)鑑定:│││││1.鑑定用罄0.11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三、推估其餘12包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第二級毒品│一、其中1包(即編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甲基安非他│B1),經檢視為淡│局100年7月13日刑鑑│││命7包│黃色塊狀晶體,驗│字第1000078496號鑑定││││前毛重1.25公克(│書││││包裝塑膠袋重0.25│││││公克),驗前淨重│││││1公克,鑑定用罄│││││0.08公克,驗餘淨│││││重0.92公克。│││││二、其餘6包(即編號│││││B2至B7),經檢視│││││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6.89公克,│││││(包裝塑膠袋重1.3│││││2公克),驗前總│││││淨重為5.57公克,│││││隨機抽驗1包(│││││即編號B3)鑑定。│││││1.鑑定用罄0.09公克│││││。│││││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推估其餘5包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二:
┌─┬─────┬──────────┬──────────┐│編│名稱│重量│備註││號││││├─┼─────┼──────────┼──────────┤│1│第一級毒品│驗前淨重0.043公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海洛因1包│鑑定用罄0.010公克,│究科技中心100年6月││││驗餘淨重0.033公克│27日報告編號DR11-019││││。│1-001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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