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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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告 郭美均
郭曉芳 潘壽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被告 郭朝銘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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