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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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 方浩鍵 律師即辯護人被告 鄭金定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准予複製轉拷交付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0號案件民國111年5月9日法庭錄音光碟;並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且禁止再為轉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0號案件於民國111年5月9日行審判程序,因兩造當庭辯論內容與陳述意見眾多,事後調閱筆錄發現記載不完全甚至全未記載,為保障聲請人之訴訟程序權益,有確認開庭錄音內容確認筆錄記載正確性之必要。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0號案件111年5月9日審判程序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且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亦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3項所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情形,應予准許,爰裁定於其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併予諭知其取得上開錄音內容應為主文所示之限制,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陳奕帆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