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 陳金珠 代理人 鄭宇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業已向發行公司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0年11月10日依規定聲請後,於110年11月18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洪嘉鴻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