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傳統文化發展協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即3,637,054+4,372,5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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