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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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795號債權人伊甸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德初 代理人 廖達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謝春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出具代理人廖達弘具代理權限及其具體權限內容為何之證明。
㈡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並請具狀補正利息起迄日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