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20號受罰人鳥 越俊宏 上受罰人因臺灣歐姆龍雷射先進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逾期呈報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鳥越俊宏 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
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受罰人鳥越俊宏係於民國103年4月1日被選任並就任為臺灣歐姆龍雷射先進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此有臺灣歐姆龍雷射先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願任清算人之聲明書各1紙附卷可稽,乃其遲至103年5月7日始向本院聲報,亦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顯已逾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