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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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鴻彬即張景銘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鴻彬即張景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6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蔡廷宜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