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2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26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灣省嘉義縣義竹鄉傳芳村義竹463號
之1,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佐,依上揭規定,應由被告
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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