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21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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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215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0月21日上午9時4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玖萬伍仟叁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三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1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領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各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應另行給付伊按年息11.436%計算之利息,及依前開
利息10%加收違約金。詎被告截至99年6月21日,已逾2個
月未繳帳款,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國際信用卡
帳戶停用明細表、客戶資料檔查詢、催收款項帳為證,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至被
告雖具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被告並未具體指
出本件債務有何糾葛,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處,其空言
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自無足取。從而,原告之主
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雅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
合計3,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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