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597號上訴人 詹益智 被上訴人 李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訴訟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人如未繳納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4條規定即明。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5,604元,經原法院於民國101年7月1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7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上訴人雖就前開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1年8月31日以101年度聲字第457號予以裁定駁回,上訴人業於同年9月6日收受該裁定,並已經過相當時日,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依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黃豐澤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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