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0025號債權人紀一心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其芬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其芬請求返還代墊款及借款,合計新臺幣3,67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裁定通知債權人補正債權證明文件,債權人於民國109年12月7日提出債權人匯款至 張鳳英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周永富 之存戶交易明細等資料,核其文件尚無法釋明兩造之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