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隆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隆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隆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業於民國109年9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1年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豐簡字第4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豐簡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
8年度易字第10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5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其於108年1月25日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82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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