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茆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茆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茆苼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於假釋期間經本院判決2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09年9月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7年度沙簡字第5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因持有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沙簡字第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下稱第②案);因持有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沙簡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
2月確定(下稱第③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5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④案)。上開第①至③案,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4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第④案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109年3月27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於109年4月1日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
四、嗣受刑人因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
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09年3月10日確定後,與上開第④案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於109年6月15日確定,上開案件之刑期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9月4日重新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9月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8379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查,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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