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728號原告 沈智慧 被告 徐立剛
吳泳鋒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自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林德鑫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