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43號聲請人即原告 賴聲吉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陳耀斌 原住南投縣○○鎮○○里○○巷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因相對人陳耀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為公示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相對人陳耀斌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謝慧敏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