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曾繁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
一:就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第4.1項:「被告應自民國108年月9月1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20日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9,592元,年薪14個月」,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是核計原告上開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271,440元『計算式為:(189,592x14x5)=13,271,440』,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4.2、4.3、4.4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108年度員工酬勞126,395元、107年度績效獎金758,369元、108年度績效獎金796,287元,原告上開之聲明第1項及第4.1至4.4項,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14,952,491元,原應繳納裁判費143,648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上開之聲明,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883元(計算式:143,648x1/3=47,883,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原告聲明第4.5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每年度「恩惠性給與」之獎金或分配紅利,105年35萬元、106年70萬元、107年70萬元、108年70萬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245萬元。
三、原告聲明第4.6項請求被告按年給付原告之春節禮金、生日禮金、勞動節禮金、端午禮金、中秋禮金及等值800元禮品合計6600元,以五年計算為33,000元,加計原告主張被告未付之108年度生日禮金1000元、中秋禮金1000元及等值800元禮品,此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5,800元。
四、原告聲明第4.7請求被告每年給付原告員工健康檢查等值金額3300元,以五年計算訴訟標金額為16,500元。
五、原告聲明第4.8項,請求被告按年給付原告國內外旅遊津貼6萬元,以五年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
六、原告聲明第4.9,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失業期間之勞保之裁減續保費用、自付健保費用、自付國民年金之金額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64,370元。
七、原告聲明第4.10項請求被告按年給付原告職工福利利益5500元,以五年計為27,500元,及108年病假扣款5793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33,293元。
八、原告聲明第4.1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281元。
九、原告聲明第5項之5.1、5.2、5.3該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95,450元(即91500元+131150元+172,800元)。
茲上開第二至第九項所載原告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296,694元,應繳納裁判費33,670元,加計上開第一項所載應繳納之裁判費47,883元,合計原告應繳納裁判費81,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81,553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