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建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建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曾建國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曾建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易科罰金,以新臺│科罰金,以新臺幣│││幣1,000元折算壹│1,000元折算壹日。│││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8日│106年4月11日│││22時30分許│14時30分許│││││├─────┼────────┼─────────┤│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檢察署106年度偵│107年度偵字第3298││及案號│字第3164號│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苗原交簡│107年度訴字第503號││事││字第63號│││實├──┼────────┼─────────┤│審│判決│106年9月29日│108年7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苗原交簡│107年度訴字第503號││判││字第63號│││決├──┼────────┼─────────┤││確定│106年11月1日│108年11月12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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