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名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名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宋名秀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宋名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易科罰金,以新臺│科罰金,以新臺幣│││幣1,000元折算壹│1,000元折算壹日。│││日││├─────┼────────┼─────────┤│犯罪日期│108年3月24日晚上│107年1月27日22時26│││10時28分許│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署108年度速偵字│108年度撤緩偵字第││及案號│第320號│144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東交簡│108年度竹交簡字第││事││字第60號│854號││實├──┼────────┼─────────┤│審│判決│108年4月24日│108年12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東交簡│108年度竹交簡字第││判││字第60號│854號││決├──┼────────┼─────────┤││確定│108年5月20日│108年12月30日│││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