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34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 律師複代理人 黃鈴育 律師
林淇羨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賸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9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始具狀主張:被告於兩造離婚後,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1年5月止,仍繼續居住於原告所有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之房屋,而追加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506,000元。惟上開原告追加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既係兩造「離婚後」所生,顯非屬家事事件範疇,且與本件原告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並無基礎事實相牽連之關係,關於原訴之資料,新訴無可利用,又被告已當庭表示不同意原告此訴之追加,若准許原告追加,徒使訴訟之終結延滯,自不應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甘治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