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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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原告 邱晏昱
邱富春 被告 魏玄亮
涂志宏 上列被告魏玄亮、涂志宏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98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邱晏昱、邱富春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吳珈禎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