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聲字第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 顏秀貞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69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人於第一次申請法庭錄音之時,親至本院拿錄音光碟,因法庭錄音檔光碟內有病毒,造成本電腦中毒,時間﹦金錢,舟車勞頓、電話連絡,造成本人於憲法上的訴訟權及財產權之重大損害與侵害。事後本人至圖書館使用法庭錄音光碟,雖可以開啟可聽錄音,但如此奔波勞碌造成本人身體重大傷害,勞民又傷財,聽到法庭錄音內容又遭人剪輯過,本人於開庭所述重要內容多處消失不見,又造成本人於憲法上訴訟權之重大損害與侵害。基於這麼多種種的理由,本人為求穩妥,併補足本人於本院開庭所述之重大內容,以保障本人與小兒於憲法上的訴訟權及財產權及教育權及基本人權…不受任何人侵害,本人請求再申請所開的2次庭的法庭錄音,分別為民國107年1月2日及107年5月15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69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已曾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將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69號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2日、同年5月1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嗣聲請人亦已經取得前揭2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此據聲請人於聲請狀自陳,故聲請人再次要求交付該2次庭期之錄音光碟,顯屬重複聲請。聲請人雖稱伊開庭所述重要內容多處消失不見云云,要求再次提供法庭錄音,然本院業已建置數位錄音設備,開庭過程中當事人與法院間所有問答陳述,必然全程紀錄;又聲請人前曾以本院上述2次庭期筆錄未詳實記載,要求更正或補充筆錄,經本院於108年6月3日以院 楨溫 股106訴01169字第1080008164號函請聲請人依據本院已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具體指明,該函且已於同月13日送達,有送達回執影本卷內可參,聲請人就伊所指本院筆錄有何缺漏或不實之處,猶未答覆,乃再次提出本件交付光碟聲請,則本次重複聲請,難認符合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1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之要件,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楊坤樵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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