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5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曹甄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中宜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何中宜所有坐落高雄○○○區○○段3645-2、3645-15地號土地及2633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何中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何中芳張雪珍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佑品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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