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逐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應具體說明協商前、後之收入、支出之變更,其變更之原因、內容,並應提出證明)。
二、聲請人於95、96年所有財產變動狀況、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之收入及將來還款來源,並提出釋明文件。
四、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五、96年度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六、每月支出扶養 鄭進財鄭王秀汝 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七、受扶養人 陳進財 、鄭王秀汝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
八、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九、配偶 林佑宣 有無工作或收入?若有,陳明配偶之工作或收入為何及其相關資料,並釋明須否攤分家用等必要支出。並請提出配偶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及個人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十、聲請人及配偶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一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十一、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十二、具狀表明更生方案。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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