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37號聲請人甲○○○
3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明傳何林仙花林明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及民事裁定影本。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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