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67號上訴人力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雲平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4年5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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