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56號上訴人 喜恩 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庭 被上訴人 林家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04年5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55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紙及答詢表3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㈡第57至60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