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99號上訴人 陳展閎 被上訴人 林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04年5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7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紙及答詢表3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79至182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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