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陳雅芳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6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2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6月2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3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4,4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6年11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為證。
三、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係因上班時間接聽電話不便,非惡意不聯絡,且已告知催收人員會儘速先補足一期款項,希給予通融之便等語。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民國107年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聲請人收受通知後,迄今未就相對人上開陳述表示意見。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鼓山│內惟│九│22-0001││1634.47│10000分│││││││││││之51││├─┼───┼────┼────┼────┼────────┼─┼──────┼────┼──┤│2│高雄│鼓山│內惟│九│22-0002││1634.04│10000分│││││││││││之5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鋼筋混凝土造│八層:74.27│陽台:5.72│全部│││││內惟段九小段22-0001地號│14層樓房│合計:74.27│雨遮:1.55│││││373├───────────────┤│││││││││││││││││厚德路166號八樓││││││├─┴──┴───────────────┴──────┴───────┴─────┴──┴─┤│備註:共有部分:內惟段九小段536建號10185.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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